![](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6-min.png)
营山县社保局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向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简称社保)转移的具体操作方法的宣传提纲
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54号文件的政策把握和执行口径〉的通知》,特印发此宣传提纲。
1、居保向社保转移衔接时,只能缴纳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缴纳参保人员从初次参加居保的时间起至以后逐年足额正常缴费的年限,其在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以及此前参加老农保、中农保等年限向社保衔接时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补缴标准:符合城乡居保向社保转移衔接的缴费年限,按转移衔接当年社保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40%-100%任意选择),一次性趸缴。原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如有军龄等视同缴费年限,转移社保后,其原视同缴费年限可认定。
3、参保时间的确定:居保向社保转移衔接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后,其参加社保的初始时间仍记录为其参加居保的初始时间。
4、个人账户:居保向社保转移衔接时,其中,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可参与抵扣计算,非正常(如一次性补缴、老农保。新农保划转等)情形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只能作为其参加社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5、转移条件:只要是参加城乡居保且尚未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从城乡居保向社保转移衔接。既参加城乡居保又参加社保的缴费年限又重复的不能转移。对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城乡居保、年满50周岁以上的女性,在向社保转移衔接时,同样只能一次性补缴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保缴费标准逐年足额缴满5年后仍达不到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