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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城区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ysxxyhsq
    2017-07-16 11:16:17    来源: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转载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的露天焚烧物,包括秸秆、落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城区范围内均不得露天焚烧以上禁烧物资。

            三、各村(居)委会应将禁止露天焚烧作为村(居)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和巡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

            四、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以上规定,自觉监督和举报不文明祭祀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087800  12319

     

     

                    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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